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绿色发展协调机构负责全市绿色发展目标任务考核,加强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履行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