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情况,涉及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