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情况,涉及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