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使用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以及再生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餐饮、娱乐和宾馆等服务性行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设施。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