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资源化利用体系,改变传统的卫生填埋等垃圾处理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