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