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绿化工作,鼓励和推广新型绿化方式。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当保持在十二平方米以上。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