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污染物排放、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建立健全控制指标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