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土壤环境及城市绿地系统、森林资源系统、草原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等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受到污染,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应当依法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