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水流、森林、山岭、草地、湿地、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科学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