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污染调查、评估、保护、治理和生态修复,实施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生态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