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加强城镇防洪排涝、雨水收集利用。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和绿道建设,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推行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提高新型节能建材使用比例。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