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培育高原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基地,实施多元文化品牌,建设绿色生活体验馆、文化创意孵化基地等文化设施,发展体现生态文化、地方特色、民族民俗的绿色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