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擅自破坏、拆卸、中断电梯智能化远程监测装置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