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时未进行评价、未按时办理信息变更的;

(二)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时,未与使用单位进行书面交接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