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举报后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依法处理的;
(三)妨碍电梯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