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解决电梯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及相关部门履行应急处置与救援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