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隐患。责令改正期限应根据实际整改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三十日。确因问题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