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隐患。责令改正期限应根据实际整改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三十日。确因问题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