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同时向电梯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二)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土建结构发生改变,或者出现渗水、墙体剥落、坍塌等情况,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立即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三)配合、协助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