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书面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的;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