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三十二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书面报告:(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电梯的;(三)违规进行电梯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的;(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情形。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