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乘客在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不得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不得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阻挡电梯层门、轿门;
(四)不得拆除、毁坏电梯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五)不得在电梯轿厢内吸烟;
(六)电梯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并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指挥;
(七)需要陪护的人员乘用电梯时,应当由陪护人员陪护并负责其安全;
(八)不得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