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在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内,实行更严格的大气环境管理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