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时,应当结合自然地理和气象等条件,合理确定城镇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消散的城镇空间格局。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