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