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