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工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有效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