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工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