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