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工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推广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等产品,减少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鼓励应用缓释、有机无机复混等新品种肥料,降低气态氨的排放量。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