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工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不得从事经营性露天喷漆作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