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工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产生工业烟粉尘、气态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以及收集、净化等处理措施,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使其达到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特定区域和行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还应当符合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工业废气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