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征迁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实施征迁项目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
拆除施工单位在建筑物拆除全过程,应当使用湿法作业或者其他能够有效降低扬尘的方法。
建筑物拆除后,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和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使用土工布或者密闭式防尘网等进行全覆盖。拆除完毕后超过三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