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环境卫生管理,根据需要优化低尘清扫作业的时间和频次安排,减少道路扬尘。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