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道路改造,改造和新建城市道路应当使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裸露作业面和物料堆场,应当使用土工布或者密闭式防尘网等进行全覆盖。

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当进行立体绿化,并采取措施控制作业扬尘;路肩和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时,内土面应当低于路侧围砌;树池内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透水铺装或者植被覆盖。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