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在用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排放检验。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船舶,海事、渔政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或者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