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新建码头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码头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具备岸基供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建有岸基供电设施的码头靠岸停泊期间,应当使用岸基供电。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