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码头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码头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具备岸基供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建有岸基供电设施的码头靠岸停泊期间,应当使用岸基供电。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