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加快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使用集中供热,原有分散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超过规定期限未拆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