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县、区,实现煤炭消费总量有效控制。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