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