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有效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