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