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拥有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采用燃气、优质燃料油和其他清洁能源或者安装排气净化装置,使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机动车车主应当保证排气净化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