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渔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办理年检手续。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