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渔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办理年检手续。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