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废气、恶臭、尘污染第十五条有效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对在生产工艺中连续无组织排放的,应当采取封闭措施收集和处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