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燃煤、燃油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四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