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鼓励使用清洁燃料。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