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批准使用的燃煤锅炉、(焦)窑炉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当配备除尘、脱硫设施。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当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应当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除尘设施收集的烟(粉)尘,应当以密闭、袋装或湿式等方式运输。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