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联合激励和惩戒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