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业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持、引导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咨询、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