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社会信息主体向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