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第四十条已修改社会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载或者披露的社会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社会信用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记载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社会信用信息超过披露期限仍继续披露的;(四)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条件而被列入或者未被移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