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等情况,以及自身信用报告或者信用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的来源和变动理由。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