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等情况,以及自身信用报告或者信用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的来源和变动理由。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