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无负面信息记录的社会信用主体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行政许可、项目申报等行政活动中给予容缺受理等便利。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