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无负面信息记录的社会信用主体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行政许可、项目申报等行政活动中给予容缺受理等便利。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